處理邪教的政策法規(guī)
2012-08-06
處理邪教的政策法規(guī)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于取締“法輪功大法”研究會的決定
經查,法輪大法研究會未經依法登記,并進行非法活動,宣揚迷信邪說,蒙騙群眾,挑動制造事端,破壞社會穩(wěn)定。據此,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9年7月22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據此,特以通告如下:
1、 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所懸掛、張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條幅、圖象、徽記和其他標識。
2、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散發(fā)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書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傳品。
3、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聚眾進行“會功”、“弘法”等宣揚法輪功大法(法輪功)的活動。
4、禁止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功大法(法輪功)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5、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擾亂社會秩序。
6、禁止任何人組織、串聯、指揮對抗政府有關決定的活動。違反上述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9年7月22日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人民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必須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罰邪教活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特作如下決定:
1、堅決依法取締邪教組織,嚴厲懲治邪教組織的各種犯罪活動。邪教組織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采用各種手段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發(fā)展,必須依法取締,堅決懲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機關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這項工作。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聚眾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以迷信邪說蒙騙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活動,依法予以嚴懲。
2、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團結、教育絕大多數被蒙騙的群眾,依法嚴懲極少數犯罪分子。在依法處理邪教組織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參與邪教活動的人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非法活動、蓄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犯罪分子區(qū)別開來。對受蒙騙的群眾不予追究。對構成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干分子,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在全體公民中深入持久地開展憲法和法律的宣傳教育,普及科學文化知識。依法取締邪教組織,懲治邪教活動,有利于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廣大人民群眾充分認識邪教組織嚴重危害人類、危害社會的實質,自覺反對和抵制邪教組織的影響,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遵守國家法律。
4、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要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應當認真落實責任制,把嚴防邪教組織的孳生和蔓延,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作為一項重要任務長期堅持下去,維護社會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