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莆田市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0-11-04
各縣區(qū)(管委會)教育局(事務局)、財政局,市直普通高中學校: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意見》(閩財教〔2010〕118號)、《關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閩財教〔2015〕75號)、《關于印發(fā)福建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17〕47號)和福建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于做好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精準資助工作的通知》(閩財教〔2016〕47號)等文件精神,加強我市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落實與實施,特制定本細則,請遵照執(zhí)行。
莆田市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貫徹落實,確保我市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jù)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意見》(閩財教〔2010〕118號)、《關于做好普通高中和少數(shù)民族學生國家助學金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閩教助〔2012〕15號)、《關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閩財教〔2015〕75號)、《關于印發(fā)福建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17〕47號),以及福建省教育廳 中共福建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殘疾人聯(lián)合會《關于做好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精準資助工作的通知》(閩教財〔2016〕4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公辦、民辦)普通高中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
第三條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對象為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主要內容是指以政府為主導,國家助學金和免學雜費為主體,學校減免學費等為補充,社會團體參與助學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
第五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和免學雜費” 由省、市縣(區(qū))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省、市縣(區(qū))分擔比例比照義務教育階段免除學雜費的分擔比例。“國家助學金”主要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費用開支;“免學雜費”主要用于學校因免除學雜費而導致學校收入減少部分的補助。
第六條普通高中學校每年從事業(yè)收入(指應收入,即扣除國家免學雜費之后的事業(yè)收入)中足額提取3%~5%的經費,專項用于減免學費、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開支。
第七條各普通高中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校長負責制,成立學生資助領導小組,設立學生資助專門機構,提供相應的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確定專職工作人員,并保障工資福利、職稱評聘等方面待遇。根據(jù)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教育廳印發(fā)的《福建省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閩人社文〔2016〕142號)文件精神,結合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實際工作,每周每人減免4~6課時的工作量。
第二章 申請與認定
第八條資助類型、檔次及標準。普通高中資助類型分為國家助學金及免學雜費。
普通高中免學雜費補助。對在籍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低保家庭(含農村特困救助供養(yǎng)人員)學生、孤兒(含SOS村適齡兒童)或殘疾學生(以下簡稱四類兜底對象)實行“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政策。因免除學雜費導致普通高中學校事業(yè)收入減少部分,由財政部門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shù)每生每年1600元標準補助學校。對公辦學校,其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地人民政府、財政及其物價部門批準的學費標準執(zhí)行(不含住宿費);對民辦學校,按照當?shù)赝愋凸k學校免學雜費標準給予補助,其學雜費高出公辦學校免學雜費標準的部分可以按規(guī)定繼續(xù)向學生收取。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在籍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國家助學金政策。助學金分為兩檔:
一檔資助對象:包括四類兜底對象、烈士子女或優(yōu)撫對象子女等。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
二檔資助對象:①父母是下崗職工且家庭無固定經濟來源的;②學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的(如家庭遭遇自然災害,學生本人突發(fā)疾病或意外事故)③單親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長期臥床家庭缺乏勞動力,無固定經濟來源的;④其他家庭經濟困難等。標準為每生每年1700元。
第九條 實行動態(tài)比例。“國家助學金”在全省按10%實行動態(tài)資助比例的前提下,全市平均資助比例原則上按在校生的10%左右確定,各縣(區(qū))可結合當?shù)貙嶋H生活水平,適當向農村地區(qū)、貧困地區(qū)和民族地區(qū)傾斜,學?扇鐚嵣蠄罄щy學生人數(shù)。
第十條 組織評定時間。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行“按學年申報、分學期發(fā)放”的辦法,每學年在秋季學期評定一次,次年春季學期根據(jù)資助對象變動情況進行微調。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實行“按學年報告、分學期補助”的辦法,每學年在秋季學期確認一次,次年春季學期根據(jù)資助對象變動情況進行微調。
第十一條規(guī)范支付渠道。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發(fā)放實行“統(tǒng)一辦卡、集中支付”的辦法。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統(tǒng)一辦卡,教育主管部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tǒng)經發(fā)卡銀行批量發(fā)至學生資助銀行卡上,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由財政局會同同級教育局,直接下達相關學校。
第十二條確保精準資助。除四類兜底對象外,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在規(guī)定的資助比例內,對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評審,確保應助盡助。
第十三條甄別受助對象。各縣區(qū)、各學校要認真甄別受助學生類別,做好受助對象資料的收集、歸檔。
1.建檔立卡對象。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統(tǒng)一收集匯總形成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名單確認表,由教育主管部門提請或函請縣(區(qū))級扶貧部門審驗確認,或學生提供縣(區(qū))級扶貧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2.低保(含農村特困救助人員)對象。學;蚪逃鞴懿块T統(tǒng)一收集匯總形成低保家庭(含特困)學生受助名單確認表,由教育主管部門提請或函請縣(區(qū))級民政部門審驗確認,或學生提供縣(區(qū))級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明。如果提供的證明是“低保證”,需經當年動態(tài)年審;
3.殘疾學生。學;蚪逃鞴懿块T統(tǒng)一收集匯總形成殘疾學生受助名單確認表,由教育主管部門提請或函請縣(區(qū))級殘聯(lián)審驗確認,或學生提供縣(區(qū))級殘聯(lián)發(fā)放的殘疾證;
4.孤兒(含SOS村適齡兒童)。提供縣(區(qū))級民政部門發(fā)放的孤兒證或相關證明;
5.烈士子女或優(yōu)撫對象。由學生本人提供縣(區(qū))級民政部門或所在部隊出具相關證明;
6.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對象。由學生本人提供村(居)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加蓋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政府相關部門的公章。
第三章申請、發(fā)放與管理
第十四條資助申請條件。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如下: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十五條規(guī)范實施步驟。組織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評審工作,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確保資助工作全面落實到位和資助工作公平、公開、公正。
1.宣傳發(fā)動。在學生入學前和入學時,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通過有效途徑向社會、家長、學生公布資助信息,包括資助政策、資助流程等。宣傳時,應明確告知學生和學生家長,如果手持紅色扶貧手冊、綠色低保證、殘疾證和農村特困救助對象證明、孤兒證的學生,一律免除學雜費并享受最高檔國家助學金。
2.提出申請。每學年秋季注冊時,受助學生必須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資助申請,并填寫《福建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附件1)。
3.核實證件。四類兜底對象,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自上而下、上下結合”收集建檔立卡對象學生信息、低保家庭(含農村特困救助供養(yǎng)對象)學生信息、孤兒(含SOS村適齡兒童)、殘疾學生信息,分別填寫《XX年X季學期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名單確認表》、《XX年X季學期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含特困)學生受助名單確認表》、《XX年X季學期普通高中孤兒(含SOS村適齡兒童)學生受助名單確認表》、《XX年X季學期普通高中殘疾學生受助名單確認表》(附件2-5,一式兩份),報送當?shù)亟逃鞴懿块T,由教育主管部門統(tǒng)一送交或函寄相應扶貧部門、民政部門、殘聯(lián)審驗確認蓋章。
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信息,由學生提供村(居)委員會證明,報請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政府相關部門審核,并由學校學生資助中心評審認定。
4.評審認定。享受二檔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實行兩級評審制,即“班級評議、學校認定”。班級評議填寫《班級民主評議會議記錄表》(附件6),學校認定填寫《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學校評審會議記錄表》(附件7)。免學雜費名單需經學校評審認定,并填寫《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學校評審會議記錄表》(附件8)。
5.助前公示。學校認定后,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填寫《XX年X季學期莆田市XX學校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單公示》、《XX年X季學期莆田市XX學校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受助學生名單公示》(附件9-10),將擬上報教育主管部門的學生信息在學校層面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將公示結論寫入公示名單上并拍照歸檔。
6.上報數(shù)據(jù)。
①每學期開學后,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通過相關信息化工作平臺,上報本校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和免學雜費受助學生信息。
②每學期開學后,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填寫《XX年X季學期莆田市XX學校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明細表》、《XX年X季學期莆田市XX學校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雜費對象明細表》(附件11-12),以紙質形式(一式兩份)送交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同時作為財政下達指標的重要依據(jù)之一。
7.資助臺賬。學生資助工作陽光運作,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按照《莆田市XX學校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臺賬》(附件13)格式要求,建立學生資助工作臺賬,便于相關部門對學生資助執(zhí)行情況的核查和監(jiān)督。
8.資料建檔。認真做好普通高中學生資助檔案管理。學校按照《莆田市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檔案資料清單》(附件14)格式要求,科學、合理做好資料建檔歸整工作。普通高中學校校長是學生資助第一責任人,受助學生信息必須經過校長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六條規(guī)范發(fā)放程序。
1.各縣區(qū)(管委會)教育主管部門對各學校報送的《XX年XX季學期莆田市普通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情況匯總統(tǒng)計表》(附件15)予以審核,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行“統(tǒng)一辦卡,集中支付”的形式發(fā)放,財政部門根據(jù)教育部門的申請和提供的相關資料信息,按學期將省級、本級配套“國家助學金”預算指標足額及時下達教育部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tǒng)撥至相關學生資助卡中;
2.各縣區(qū)(管委會)教育主管部門對各學校報送的《莆田市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情況匯總統(tǒng)計表》(附件16)予以審核,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直接下達相關學校。
3.各縣區(qū)(管委會)教育主管部門、市直學校應于每學期期末將《XX年XX季學期莆田市普通高中助學金免學費情況匯總統(tǒng)計表》及《XX年XX季學期莆田市普通高中免學費情況匯總統(tǒng)計表》(附件15-16,電子檔及紙質材料一式兩份)報市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存檔。
第十七條加強資金管理。各級財政要及時足額安排本級應承擔的資金,規(guī)范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財務管理,確保資助專項資金安全、切實將助學資金落實到位。
第十八條強化監(jiān)督檢查。各縣區(qū)(管委會)教育主管部門要與審計、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普通高中學生資助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對于擠占挪用資助資金,虛報受助人數(shù)騙取補助資金等違規(guī)行為,將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做好政策宣傳。各縣區(qū)(管委會)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充分利用各種媒介通過多種形式大力開展普通高中學生資助政策宣傳活動,使黨和政府的教育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使廣大學生和家長知曉受助的權利,為普通高中學生資助政策實施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氛圍。